涉及家庭常用药!梅州公布3宗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11-05 14:13:44 出处:知识阅读(143)
12月23日上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家庭通报我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情况、常用AG超玩会入口2022年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药梅药品以及全面开展防控物资价格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州公专项整治
今年以来,布宗根据国家、安全案例省药监局统一部署,典型梅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涉及AG超玩会入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家庭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常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药梅药品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五华县水寨镇某美容院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2022年4月7日,布宗五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五华县公安局到位于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县城工业区某小区住宅的安全案例五华县水寨镇某美容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医疗器械11个品规,化妆品3个品规,普通产品1个品规。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4月起利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其《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备案,且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中有三个品规为假冒伪劣产品。自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7日期间,当事人在微信线上经营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涉案总货值为281130元,违法所得为711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22年8月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7110元、罚款102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某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雪罗兰桃花玉颜套”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现场查获的“雪罗兰桃花玉颜套”等化妆品共13种23盒(支),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合计11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单据和销售记录台账,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
2022年5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兴宁市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兴宁市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2年7月29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兴宁市坭陂镇西堤路的兴宁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已售30盒阿莫西林胶囊、10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3瓶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处方凭证及相关电子照片。经查,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经营货值为389元,获利203.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0月13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9元,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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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舒宇
审核:练海林